(2014)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孟希云、王士亮房屋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希云,王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滨中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孟希云,农村居民,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上诉人王士亮,农村居民,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上诉人孟希云、王士亮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我们两上诉人系母子关系,均系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的村民。2008年,南香坊村民委员会将我们的宅基地一处私自卖给其他村民,我们讨要说法,南香坊村民委员会承诺我们何时建房就何时重新给予规划宅基地。2012年3月2日,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民委员会、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制定《南香坊村安置、分配、保障方案》,规定按照“一个儿一处宅基,不设养老院”原则进行安置,每处宅基享受置换面积120平方和80平方的安置房各一套。但在实际安置中,唯独没有与我们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分配给我们安置房,而村中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却分到了安置楼房,一审裁定不受理此案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受理我们诉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民委员会、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行政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希云、王士亮对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委员会、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提起的要求分配面积120平方和80平方安置房各一套的行政诉讼,要求解决的是房屋安置问题。因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南香坊村民委员会、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未与孟希云、王士亮达成安置协议,所以,原审法院裁定对孟希云、王士亮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