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 芹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