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徐昌林与吴先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林,吴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林,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新街乡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吴先国,男,住四川省广安市。申请执行人徐昌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先国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