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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翁丽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盛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