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黄信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黄信勇,王发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059-1号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负责人,殷刚,经理。被告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号楼1407室。法定代表人孔祥光,经理。被告黄信勇。被告王发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黄信勇、王发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3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