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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裴××与刘××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委托代理人陆志宇(系裴××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上诉人裴××因与被上诉人陆志宇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887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裴××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