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武灵伍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灵伍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410号 罪犯武灵伍,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狮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灵伍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泉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4月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6月8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武灵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灵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武灵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灵伍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