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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夏鹏、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鹏,袁小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化平,男,汉族,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夏鹏,男,汉族。(系袁小莉之夫)被告袁小莉,女,汉族。(系夏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鹏、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