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聂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甘金林,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