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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才诉被告张兴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才,张兴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90号原告张远才,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兴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才诉被告张兴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远才于2014年12月29日以其与张兴梅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远才负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