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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程军与宋怀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宋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程军,农民。被执行人:宋怀林,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怀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怀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