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礼明与伏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明,伏兴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徐礼明。被告伏兴华。本院受理了原告徐礼明诉被告伏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阿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