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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礼明与伏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明,伏兴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徐礼明。被告伏兴华。本院受理了原告徐礼明诉被告伏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阿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