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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王本华海洋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王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安,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海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4年7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荣成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作出荣海执处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荣成市人和镇窑沟村东南海域实施围海工程46.1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缴纳罚款人民币138360元。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海执处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自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本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向为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