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邬小林申请执行林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小林,林继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邬小林。被执行人林继太。邬小林与林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邬小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