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李亚二、林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李亚二,林玉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负责人冯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球,该行职工。被告李亚二。被告林玉娇(系被告李亚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诉被告李亚二、林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亚二、林玉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45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可心代理审判员 韦 颖人民陪审员 赵裕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岑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