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城固县xx有限责任公司倒浆沟利刚砖瓦厂与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倒浆沟利刚砖瓦厂,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倒浆沟利刚砖瓦厂,住所地xx县xx镇倒浆沟林场。负责人王xx,经理。被执行人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xx区xx路。法定代表人祝x,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住所地xx县。负责人王xx,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王xx,男,生于1975年11月29日,汉族,住xx县xx路,系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固xx工程项目部经理。本院2014年10月11日受理城固县xx有限责任公司倒浆沟利刚砖瓦厂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人自愿免除被执行人10万元的债务,被执行人只需支付申请人212000元,双方债务终结,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当天支付上述款项;2、被执行人放弃要求申请人出具所有售砖发票要求,并撤回对申请人扣车的诉讼,所有支付款项系税后款项;3、协议达成的当天,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被执行人陕A398**号奥迪车;4、本案诉讼费5980元,执行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均由申请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