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健好与巫国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陈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巫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卓新人民陪审员 胡 在 光人民陪审员 傅 卫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杜展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