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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姜月兰、赵克勤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姜月兰,赵克勤,赵克明,赵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788号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大兴街。法定代表人王召林,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化伟、陈逍,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月兰。被告赵克勤。被告赵克明。被告赵广国。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姜月兰、赵克勤、赵克明、赵广国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姜月兰、赵克勤、赵克明、赵广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姜月兰、赵克勤、赵克明、赵广国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