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赖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分别于2014年10月6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赖某乙,与其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该住处将被告人赖某甲抓获,并从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吸壶2个。随后公安民警又在斗门区白蕉镇星宇网吧门口将吸毒人员赖某乙抓获,经现场检测二人尿样,结果均呈冰毒(MET)阳性。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赖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赖某乙、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吸毒人员,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自制吸毒工具胶瓶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