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与秦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秦菊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96号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被告秦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