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卓登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登闹,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卓登闹。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甘南路教工宿舍南侧建南村。法定代表人徐骏。被执行人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5幢118-120室。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登闹与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卓登闹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20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袁宁春对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59元,由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袁宁春对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至期,因被告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卓登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32559元,申请执行费6256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以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6亿元。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由于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因另案,2014年6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甘南路教工宿舍西侧房地产[房产证号:06××17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09)第1000187号]及配电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地产总价为10857400元、配电工程、污水处理系统总价值为338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10时至2014年8月29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1119540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10时至2014年9月23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895632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一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10时至2014年10月10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7219136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吴江市黎里申晓丝绸织造厂(注册号:320584000150938)以8119136元的价格拍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案件,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开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的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受偿:一、工人工资共734960元;二、评估费47393元(本案申请人垫付);三、吴江农商行房产抵押350万元、土地抵押2086603元;四、四案诉讼费共65542元;五、四案执行费共100000元;六、案外人徐卫中搭造建筑317211元,庞建新搭造建筑226124元;七、押金共109500元。余931803元,一般债务总计12640256.44元,分配比例为7.37%,本案一般债权7032559元按比例分得548459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卓登闹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江俊美达喷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案分配得款548459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