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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汪发前与润泽园未来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前,润泽园未来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汪发前。委托代理人汪平。被告润泽园未来物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润泽园南门。法定代表人包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前与被告润泽园未来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发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发前撤回对被告润泽园未来物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发前承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