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吴发琴与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琴,李仲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吴发琴,女,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被告李仲宝,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琴诉被告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发琴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林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