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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吴发琴与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琴,李仲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吴发琴,女,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被告李仲宝,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琴诉被告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发琴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林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