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四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英,王梅,王承福,陈小龙,陈代强,龚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吴四英,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承福,男,200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陈小龙,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重庆市垫江县,汉族,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陈代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龚伯英,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关于吴四英、王梅、王承福申请执行陈小龙、陈代强、龚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龙、陈代强、龚伯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