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江南镇红联村一社与李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李国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被告李国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与被告李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国成主动向原告返还了青苗费10627元。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撤回对被告李国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溪区江南镇红联社一社负担。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