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洪军,郭洪志,郭得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96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占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奎明,男,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郭洪军,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郭洪志,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郭得宝,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洪军、郭洪志、郭得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虎人民陪审员 张明禄人民陪审员 刘云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钊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