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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89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2号三段四队(新平房12号)。法定代表人应必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1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张同州,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2号。法定代表人畅耀民,总经理。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违约金及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683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未查到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88439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建 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党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