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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849号被告人阮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8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路钢,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路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8月份,擅自在本市未央区草滩街办景家十字西北角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3年5月3日、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阮某某先后两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被告人阮某某仍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阮某某第三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经卫生行政部门三次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阮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应予支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