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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左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2日前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5%计算,息随本清;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申请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已扣划4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蓉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协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