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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春节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五公司桂林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节,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五公司桂林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方春节。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栓,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五公司桂林项目部,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庙头。负责人罗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方春节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五公司桂林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工程为桂林市南溪河项目,而合同的履行地南溪河位于桂林市象山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以本案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