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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开富与杜学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开富,杜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杜开富,男。被执行人杜学清,男。申请人杜开富与被执行人杜学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开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杜学清应赔偿申请人杜开富医疗费等人民币1248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本案执行费9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以8000元了结本案,放弃剩余的4674.5元,现8000元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