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高立廷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立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06号罪犯高立廷,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以(2009)包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立廷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合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立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立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立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立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