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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高孚禄等与高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孚禄,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305-1号申请人高孚禄,男,住山东省陵县。法定代理人高庆龙,男,住址同上,系高孚禄之父。被申请人高永,男,住山东省陵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永驾驶的鲁NXXX**号越野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