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高孚禄等与高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孚禄,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305-1号申请人高孚禄,男,住山东省陵县。法定代理人高庆龙,男,住址同上,系高孚禄之父。被申请人高永,男,住山东省陵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永驾驶的鲁NXXX**号越野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