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侯代良等与杨广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良,杨振斌,杨广良,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侯代良,农民。原告:杨振斌,农民。被告:杨广良,农民。被告:张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代良、杨振斌诉被告杨广良、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代良、杨振斌于2015月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广良、张英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原告侯代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广良、张英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侯代良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宋文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丕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