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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某某、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聂某某,邹某,易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聂某某,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某,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宜春市袁州区。第三人易某某,女,1975年11月29日生,系聂某某之妻。第三人黄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系邹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某某、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高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易某某与聂某某是夫妻关系,黄某与邹某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追加第三人易某某、黄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某某、邹某及第三人易某某、黄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左功雄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