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牟民三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费武极与逄学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三初字第415号原告:费武极,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栋,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逄学珍,女,47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唐述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武极诉被告逄学珍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武极撤回对被告逄学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员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