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美与边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边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周美。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边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与被告边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