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伟与深圳市正联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深圳市正联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39号原告陈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正联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深圳市正联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一六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