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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响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琼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