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史洪运与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运,许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4号原告史洪运,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许营,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洪运与被告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许营庭外给付原告欠款六百元,原告史洪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洪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自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