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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史洪运与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运,许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4号原告史洪运,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许营,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洪运与被告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许营庭外给付原告欠款六百元,原告史洪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洪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自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