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雪田、吴旭洋与吴旭洋、沈陈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田,吴旭洋,沈陈薇,杭州尊厨食品有限公司,韩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杨雪田。被告:吴旭洋。被告:沈陈薇。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杭州尊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明。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韩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田诉被告吴旭洋、沈陈薇、杭州尊厨食品有限公司、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雪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杨雪田负担。审 判 长 唐慧农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蒋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阮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