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赵银合因与李志强、赵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合,赵苹,李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赵银合,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苹,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春霞、张伟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银合因与被告李志强、赵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强、赵苹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合撤回对被告李志强、赵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银合承担。审 判 长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