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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蒋祥军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雯雯,蒋祥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雯雯,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居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祥军,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上诉人李雯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雯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雯雯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雯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雯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