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路北段。被申请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办公楼1座、职工公寓1座、厂房10排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办公楼1座、职工公寓1座、厂房10排(房产证号:2014-××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