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6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徐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656-3号申请执行人:胡旭。被执行人:徐春虎,驾驶员。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庐执字第00656-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春虎名下的车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春虎名下车牌号为皖X1、皖X2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