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孟德杰与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杰,金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孟德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孟苓住(原告之父),无职业。被告金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杰与被告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