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万俊勇、万伟忠与万伟忠、杨春桃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勇,万伟忠,杨春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万俊勇,经商。委托代理人朱爱民。被告万伟忠,农民。被告杨春桃,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俊勇与被告万伟忠、杨春桃关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俊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俊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