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再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平,郭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再平。被执行人郭燕军。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郭燕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再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被执行人郭燕军,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再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郭燕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燕军的银行存款等合法收入人民币10075元(含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对申请执行人刘再平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