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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再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平,郭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再平。被执行人郭燕军。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郭燕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再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被执行人郭燕军,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再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郭燕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燕军的银行存款等合法收入人民币10075元(含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对申请执行人刘再平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