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丁××,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马泉乡马家屲村阳屲里社。被告王××,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漳县马泉乡马家屲村阳屲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