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流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贡井区用心货运部诉方六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井区用心货运部,方六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34号原告贡井区用心货运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经营者刘建。被告方六君,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井区用心货运部诉被告方六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井区用心货运部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井区用心货运部撤回对被告方六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1元,由原告贡井区用心货运部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